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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1执1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福安市人民法院、郑招金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安市人民法院,郑招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1执1590号申请执行人福安市人民法院,地址福安市城北街道新华北路55号。被执行人郑招金,男,1982年06月26日生,汉族,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福安市人民法院和被执行人郑招金诉讼费一案,被执行人郑招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范光仔所有的银行存款768.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瑞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姗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