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民终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蔡玉宝与仇海洋、严峻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仇海洋,蔡玉宝,严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终11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仇海洋,男,1968年3月10日生,汉族,住镇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玉宝,男,1990年5月19日生,汉族,住镇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严峻,女,1972年6月8日生,住镇江市。上诉人仇海洋因与被上诉人蔡玉宝、严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6)苏1102民初3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仇海洋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仇海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殷建平审判员 冷德华审判员 李益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思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