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623执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立民、宋大伟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民,宋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字第568号申请人张立民,男,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宋大伟,男,198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阳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立民申请执行宋大伟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19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案件承办人做被执行人思想工作,已经全部履行给付义务,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3民初4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玉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