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恢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行、袁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行,袁宾,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恢1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行。住所地:齐河县城区齐贸大街176号。负责人:杜雪亭职务:行长被执行人:袁宾,男,1984年10月1日生,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桀豪,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袁宾、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齐证执字第72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丽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亚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