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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1财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潘立忠与康国军、马彦芳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立忠,康国军,马彦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1财保139号申请人:潘立忠,男,1974年11月27日生,汉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现住井陉县。被申请人:康国军,男,1989年8月10日生,汉族,井陉县人,现住井陉县。被申请人:马彦芳,女,1988年4月4日生,汉族,井陉县人,现住井陉县。申请人潘立忠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井陉县御景嘉园小区4号楼1单元901室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位于井陉县御景嘉园小区4-1-901号房产一套。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雅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郭建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