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异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团洁、李长宾申请执行魏海东民间借贷款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州市中天牧业有限公司,李团洁,李长宾,魏海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异85号异议人汝州市中天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城垣北路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757106931C(1-1)法定代表人何松涛,男,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团洁,男,1976年4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申请执行人李长宾,男,1970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魏海东,男,1982年9月1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现住禹州市。本院在执行李团洁、李长宾申请执行魏海东民间借贷款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在异议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又向本院提出了撤回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在异议审查过程中,异议人自愿撤回异议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汝州市中天牧业有限公司撤回异议。审判长 :郭志军审判员 :郭天立审判员 :牛振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伟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