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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民初14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马永荣与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北京航空精密机械研究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永荣,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北京航空精密机械研究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6民初14788号原告:马永荣,男,1939年1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鲜鹏,北京市鼎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北京航空精密机械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东路5号。法定代表人:张跃刚,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成会,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马永荣与被告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北京航空精密机械研究所(以下简称精密机械研究所)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马永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精密机械研究所为我补办人事档案;2.精密机械研究所一次性赔偿我养老、医疗保险待遇损失648000元;3.精密机械研究所赔偿丢失档案精神损失费100000元;4.精密机械研究所为我补办退休手续。事实与理由:我于1961年9月从西北工业大学毕业后分配到精密机械研究所第三研究室担任技术员工作,人事档案亦由精密机械研究所接收。1976年底,我因作风问题被判处刑罚,同年12月至1982年12月在北京市第一监狱服刑,1982年12月提前刑满释放。我为了生计四处奔波,一直工作到2011年因身体无法承受工作强度,才停止工作,时年72岁。我的情况被街道工作人员所了解,据街道工作人员��绍,依据相关政策,若我提供档案,可享受困难补助和低保待遇。于是,我开启了寻找自己档案的历程。我先后前往精密机械研究所、东高地派出所、永定门外街道、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国家信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信访处等单位寻找档案、反映情况,均石沉大海。2015年初,我拨打北京市政府救助电话1****,得到一个惊人答复,北京市公安局已经把我人事档案销毁。档案是公民取得就业资格、缴纳社保费用、享受相关待遇应具备的重要凭证,档案的存在以及其记载的内容对公民的生活有重大的影响,用人单位无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存在将职工档案丢失的情况,且对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精密机械研究所为事业单位,马永荣曾任该所技术员;马永荣1961年大学毕业后人事档案调入精密机械研究所保管,该所提交的人事档案转出回执抬头为“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精密机械研究所主张双方曾经存在人事关系,马永荣亦表示其1961年大学毕业后被分配至该所工作,系干部身份。因此,马永荣与精密机械研究所之间发生的争议系人事争议,应先经过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如不服人事争议仲裁裁决,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现马永荣提起本案的前置程序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劳动争议不予受理通知书,马永荣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程序,对其起诉,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永荣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玉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