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22民初16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军与宣城市金淘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宣城市金淘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22民初1692号之一原告:张军,男,198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浦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忠勇,福建大佳(平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宣城市金淘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孙埠镇佟公大道11号。法定代表人:席向荣,经理。张军与宣城市金淘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军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军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军撤诉。本案受理费282元,减半收取计141元,由张军负担。审 判 长 蔡诗俊代理审判员 魏 忠人民陪审员 伍林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俊灵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