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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民初12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角场支行与王青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角场支行,王青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1299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角场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主要负责人:许雪兴,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婧,女。被告:王青,女,196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角场支行与被告王青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角场支行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角场支行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免予收取。审判员  李凌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邹瑞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