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1民初2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于文泰诉于峻北、王旭、郑富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文泰,于峻北,王旭,郑富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1民初2173号原告于文泰,男,1985年6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大东管理区。被告于峻北,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东港市大东管理区。被告王旭,女,198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东港市大东管理区。被告郑富东,男,198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东港市前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文泰与被告于峻北、王旭、郑富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文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蔡万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