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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11民初1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仁和区兴发建材经营部诉蒋志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仁和区兴发建材经营部,蒋志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11民初1105号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兴发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经营者刘桂荣,女,1968年12月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攀枝花市东区。被告蒋志宏,男,1972年4月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江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兴发建材经营部诉被告蒋志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兴发建材经营部于2017年6月2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兴发建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兴发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审判员 袁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函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