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5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施天亮与张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天亮,张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5032号原告:施天亮,男,196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张航:男,199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原告施天亮与被告张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天亮以欲与被告案外进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航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天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撤诉结案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文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少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