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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5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施天亮与张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天亮,张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5032号原告:施天亮,男,196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张航:男,199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原告施天亮与被告张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天亮以欲与被告案外进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航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天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撤诉结案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文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少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