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8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潘业中与孙兴旺、朱重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业中,孙兴旺,朱重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8447号原告:潘业中,男,1977年3月3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孙兴旺,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朱重阳,男,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潘业中诉被告孙兴旺、朱重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潘业中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业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何占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姬永昊书 记 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