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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8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潘业中与孙兴旺、朱重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业中,孙兴旺,朱重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8447号原告:潘业中,男,1977年3月3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孙兴旺,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朱重阳,男,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潘业中诉被告孙兴旺、朱重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潘业中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业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何占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姬永昊书 记 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