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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行终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马铁栓、荥阳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铁栓,荥阳市人民政府,荥阳市乔楼镇狮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豫行终78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马铁栓,男,196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荥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索河路32号。法定代表人王新亭,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张佳晓,该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花永,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荥阳市乔楼镇狮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刘建国,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马建国(系该村支部书记),男,195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上诉人马铁栓因与被上诉人荥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荥阳市政府)、荥阳市乔楼镇狮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狮村村委会)土地征收补偿争议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1行初4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查明,马铁栓系荥阳市乔楼镇狮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房屋。2016年6月26日,狮村村委会发布并张贴了《狮村村拆迁安置方案》、《通告》,开始狮村整村的旧村拆迁改造工作。同年6月28日,市、镇、村、组相关工作人员对马铁栓家房屋及附属物等进行了调查并制作了附属物调查表,该表上注明“此表由镇调查组长负责,全部人员签字后,由记录人当天转交存档”;其中“市征收办”、“健康园管委会”、“乡镇调查员”(2人)、村、组相关负责人签名确认,户主马铁栓也在该表上签名、捺指印确认;该表显示合计附属物补偿金额为295812.24元,其中包含马铁栓活动板房补偿金18446.4元。同年7月4日,马铁栓与狮村村民委员会签订《拆迁补偿确认书》,除附属物款295812.24元外,外加奖金15000元、搬家费1000元、放弃拆迁奖2000元,共计313812.24元,马铁栓签名、捺指印予以确认;该确认书上写明“凭此确认书,待拆迁完毕公示结束后,到村委领取宅基地补偿款、过渡费,并签订安置协议”。同日,马铁栓签名、捺指印填写《放弃拆迁申请》,显示“按照镇村的要求,我户已全部搬迁完毕,并自愿主动放弃所有房屋的拆迁,由村委统一组织实施拆迁”。同年7月7日,狮村村委会为以马铁栓为户名,为马铁栓建立了银行存折,将附属物款、奖金、搬家费、放弃拆迁奖共计313812.24元存入马铁栓银行存折内。同年7月17日,组长刘广顺及包村干部为马铁栓签署《完成拆迁确认书》及“房屋已拆迁到位同意发放存单”的单据。后因马铁栓对拆迁补偿标准及金额不满意,要求追加补偿被拒,未去领取其银行存折。同年7月22日,马铁栓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一、依法确认荥阳市政府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未通告和未足额预算支付补偿金及先拆迁后补偿行政行为违法;二、判令荥阳市政府依法计算足额追加支付“楼房补偿款40.8万,彩板房补偿款4.2万(200平方米*200元/平方米),其他附属物(树木、宅基地平)17283元,拆迁费3000元”;三、判令荥阳市政府向马铁栓履行支付过渡补助费3人*600元/月*36个月=64800元和宅基地征收补偿费60000元。一审另查明,2016年10月份狮村已经基本拆迁完毕并将拆迁补偿确认事项公示完毕,11月份已开始签订安置协议,按照人口发放过渡费,安置房屋的程序正在进行中。狮村村委会主任刘建国称,11月初马铁栓已将为其建立的拆迁补偿款等的存折领走。一审再查明,一审庭审后,马铁栓于2016年11月14日又向一审法院起诉,案号为(2016)豫01行初683号,请求:1、撤销荥阳市政府指示狮村村委会通告的《狮村村拆迁安置方案》决定;2、撤销荥阳市政府指示狮村村委会拟定的《拆迁补偿确认书》行为;3、判决荥阳市政府追加支付马铁栓楼房补偿款126000元,彩板房补偿款24000元,过渡费77760元,土地补偿款84000元,共计311760元。目前,该案正在一审法院一审审理程序中。一审认为:一、关于本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及荥阳市政府是否适格问题。根据马铁栓、荥阳市政府证据及查明事实可见,荥阳市乔楼镇狮村进行的是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即旧村改造,并不存在马铁栓所称的集体土地征收行为。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是县、乡(镇)人民政府主导,群众自愿原则开展的,其中县、乡(镇)人民政府是主导者和责任主体。狮村的整村拆迁改造虽然名义上是狮村自行组织拆迁改造,但实际上是由荥阳市政府及其下属乔楼镇政府在主导、组织、实施,因此,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当由荥阳市政府来承担。因此,马铁栓本案所诉征收、拆迁、补偿问题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荥阳市政府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二、关于马铁栓第一项诉讼请求即要求确认荥阳市政府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未通告和未足额预算支付补偿金及先拆迁后补偿行政行为违法的请求能否成立问题。本案狮村的拆迁改造未进行土地性质的转化,仍为集体土地,故马铁栓所称的土地征收行为并不存在,其所称未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发布征地通告的问题也不存在。本案中已经发布和张贴了《狮村村拆迁安置方案》、《通告》,虽然是狮村村委会的名义发布的,但是法律上可视为是荥阳市政府委托村委会发布,因此马铁栓所称拆迁补偿未通告的问题也不存在。在对马铁栓拆迁补偿过程中,其自愿与狮村村委会签订了《附属物调查表》、《拆迁补偿确认书》、《放弃拆迁申请书》等,对其应得的附属物款、奖金、搬家费、放弃拆迁奖共计313812.24元进行了确认;随即村委会就为马铁栓建立了户主为“马铁栓”、金额为“313812.24元”的银行存折;后马铁栓自愿将其房屋交给村委会进行统一拆除,7月17日组长刘广顺、包村组干部签名为马铁栓出具了《完成拆迁确认书》及“房屋已拆迁到位同意发放存单”的意见。但因此后马铁栓对补偿标准提出异议而未去领取村委会为其建好的银行存折。可见,在上述过程中,马铁栓均是自愿的,不存在狮村村委会或者市、镇政府强迫的情形,也不存在马铁栓所称荥阳市政府未足额预算支付补偿金及先拆迁后补偿行为违法的问题。因此,马铁栓第一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三、关于马铁栓第二项诉讼请求即判令荥阳市政府依法计算足额追加支付“楼房补偿款40.8万,彩板房补偿款4.2万(200平方米*200元/平方米),其他附属物(树木、宅基地平)17283元,拆迁费3000元”(主张上述金额后,狮村村委会给其建好的存折上的钱其不再主张)的请求能否成立问题。本案中马铁栓自愿签署了其《附属物调查表》《拆迁补偿确认书》,对依据《狮村村拆迁安置方案》其应当获得的拆迁补偿及补助、奖励等进行了确认,且狮村村委会已经为马铁栓建好了银行存折固定了其补偿利益(村委会称11月初马铁栓已领取该存折),在上述文件未被撤销的情况下,马铁栓主张额外再追加补偿,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另本案庭审后,马铁栓已就《狮村村拆迁安置方案》、《拆迁补偿确认书》及追加补偿另案起诉,马铁栓亦可在该案件中解决。四、关于马铁栓第三项诉讼请求即判令荥阳市政府向马铁栓履行支付过渡补助费3人*600元/月*36个月=64800元和宅基地征收补偿费60000元的请求能否成立问题。本案《拆迁补偿确认书》中明确写明“凭此确认书,待拆迁完毕公示结束后,到村委领取宅基地补偿款、过渡费,并签订安置协议”。可见,荥阳市政府及狮村村委会并非拒绝向马铁栓支付宅基地补偿款和过渡补助费,而是由于在马铁栓2016年7月22日提起本案诉讼时前期的公示阶段尚未结束,尚未开始发放宅基地补偿款和过渡补助费。且狮村村委会当庭陈述,2016年10月份狮村已经基本拆迁完毕并将拆迁补偿确认事项公示完毕,11月份已开始签订安置协议,发放过渡费及宅基地补偿款。因此,马铁栓在本案诉讼中即要求判令荥阳市政府向马铁栓履行支付过渡补助费3人*600元/月*36个月=64800元和宅基地征收补偿费60000元,时机尚不成熟,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因拆迁安置程序正在进行中,马铁栓可以直接向荥阳市政府及狮村村委会主张。另该两项补偿项目,马铁栓在其(2016)豫01行初683号行政案件中亦有主张,马铁栓亦可在该案件中解决。综上,马铁栓的诉讼请求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驳回马铁栓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马铁栓负担。马铁栓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违反应当对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的规定,没有对《狮村村拆迁安置方案》和《拆迁补偿确认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拆迁补偿确认书》和《附属物调查表》是在上诉人不知道郑政文127号已被废止的情况下签订的,是在受欺骗的情况下签订的,不是上诉人自愿的,拆迁补偿方案依据郑政文127号文件确定补偿标准是错误的,上诉人提交的郑政文(2014)142号文件和中纪办(2011)8号文件,可以证明上诉人要求追加补偿款有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确认《狮村村拆迁安置方案》违法,并追加楼房、彩钢房补偿款、过渡费、宅基地补偿费共计27.48万元。被上诉人荥阳市政府答辩称,本案狮村的拆迁改造是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在实施拆迁改造过程中狮村村委会发布和张贴了《狮村村拆迁安置方案》、《通告》,在对马铁栓的房屋进行拆迁补偿过程中,马铁栓自愿签署了《附属物调查表》、《拆迁补偿确认书》和《放弃拆迁申请书》,并于2016年11月4日领取了31.3812万元的补偿款存折,不存在本答辩人强迫或未足额预算支付补偿金及先拆迁后补偿行为,马铁栓主张的过渡费及宅基地补偿费,应根据《拆迁补偿确认书》中的规定,在签订安置协议时予以领取。马铁栓主张《狮村村拆迁安置方案》违法,其是在被欺骗、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署的《拆迁补偿确认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马铁栓一审中提交的郑政文(2014)142号和中纪办(2011)8号文件均是针对土地征收与补偿,本案是在集体土地上进行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不需要进行土地征收,上述两个文件与本案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马铁栓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被上诉人狮村村委会答辩称:《狮村村拆迁安置方案》已经报镇政府同意,方案经广大村民认可,符合狮村村民实际情况,马铁栓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马铁栓已经就《狮村村拆迁安置方案》和《拆迁补偿确认书》另案提起行政诉讼,关于《狮村村拆迁安置方案》和《拆迁补偿确认书》是否应予撤销的问题,另一案件正在审查,本案不再审查。根据《狮村村拆迁安置方案》,马铁栓与狮村村委会签订了《拆迁补偿确认书》,并对《附属物调查表》进行了确认,双方在《拆迁补偿确认书》中已经就附属物补偿款、宅基地补偿款、过渡费等进行约定,在《狮村村拆迁安置方案》和《拆迁补偿确认书》未予撤销的情况下,马铁栓主张额外追加附属物补偿款没有依据。《拆迁补偿确认书》约定:“……凭此确认书,待拆迁完毕公示结束后,到村委领取宅基地补偿款、过渡费,并签订安置协议。”根据上述约定,马铁栓提起本案诉讼时,拆迁完毕公示尚未结束,马铁栓领取宅基地补偿款、过渡费的条件尚不具备。综上,马铁栓上诉要求确认《狮村村拆迁安置方案》违法,并追加附属物补偿款、过渡费、宅基地补偿费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驳回马铁栓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马铁栓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松代理审判员  韩凤丽代理审判员  崔传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孟亚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