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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4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赫某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赫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1204执288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执行人:赫某某,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赫某某(2016)皖1204民初2139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131665元损失尚未受偿,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康 乐 审 判 员 王 志 勇 审 判 员 宋 颍 辉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晨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