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7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周杰与顾海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顾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7097号原告:周某,男,1994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顾某某,男,1982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84225703XF,住所地江阴市虹桥北路168号、香山路238号、240号。负责人:顾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寒琴,该公司职员。原告周某与被告顾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周某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某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周某已预交),由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静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