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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财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国华申请绿地集团北京京永置业有限公司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华,绿地集团北京京永置业有限公司,北京恒祥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财保67号申请人:李国华,女,1969年3月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祝(李国华之夫),男,1967年3月10日出生。被申请人:绿地集团北京京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辰光东路16号院11号楼11层1103。法定代表人:欧阳兵,总经理。被申请人:北京恒祥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银地家园1号楼2层216。法定代表人:黄忠良,总经理。申请人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北京恒祥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万元、预查封绿地集团北京京永置业有限公司京房售证字(20××)1号预售证项下北区×号楼××号房产或该楼××平方米其他房产。现申请人李国华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国华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国华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审判员 肖 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窦振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