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2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史树革、赵同乡人民政府乡政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树革,赵同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32执211号申请人:史树革,男,汉族,1967年10月10日生,住。被执行人:赵同乡人民政府,住址:赵同乡政府。法定代表人:李慧肖本院在执行史树革与赵同乡政府行政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史树革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15)元行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乔成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晓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