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08民初2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三和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秀菊、被告陶家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三和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秀菊,陶家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2673号原告:成都三和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罗毅,职务不详。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丹,四川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吴秀菊,女,汉族,出生,住,身份证号码。被告:陶家玉,男,汉族,出生,住,身份证号码。原告成都三和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秀菊、被告陶家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成都三和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三和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三和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三和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路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