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7民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雷柳彩与浙江山正畲药药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柳彩,浙江山正畲药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7民初762号原告:雷柳彩,女,1960年4月24日出生,畲族,住景宁畲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蓝礼剑,浙江五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山正畲药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王金洋复合产业区。法定代表人:洪明正,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雷柳彩与被告浙江山正畲药药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雷柳彩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柳彩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雷柳彩负担。审 判 员 张国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汤霖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