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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2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乐县支行与陈斌、樊有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乐县支行,陈斌,樊有盛,樊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2民初76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乐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唐贵,系该行行长。地址:民乐县解放北路16号。被告陈斌,男,汉族,生于1972年3月25日,民乐县人,具体地址不详。被告樊有盛,男,汉族,生于1961年1月29日,民乐县南丰乡陈圈村人,住该村,身份证号:×××被告樊宁,男,汉族,生于1982年6月18日,民乐县南丰乡陈圈村人,住该村,身份证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乐县支公司与被告陈斌、樊有盛、樊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被告陈斌外出务工、现居住地址不详,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乐县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42.88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少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