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2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乐县支行与陈斌、樊有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乐县支行,陈斌,樊有盛,樊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2民初76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乐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唐贵,系该行行长。地址:民乐县解放北路16号。被告陈斌,男,汉族,生于1972年3月25日,民乐县人,具体地址不详。被告樊有盛,男,汉族,生于1961年1月29日,民乐县南丰乡陈圈村人,住该村,身份证号:×××被告樊宁,男,汉族,生于1982年6月18日,民乐县南丰乡陈圈村人,住该村,身份证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乐县支公司与被告陈斌、樊有盛、樊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被告陈斌外出务工、现居住地址不详,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乐县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42.88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少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