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622民初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陈培君与闫小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培君,闫小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22民初822号原告:陈培君,男,194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淇县人。被告:闫小鲁,男,45岁,汉族,住淇县。原告陈培君与被告闫小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陈培君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培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培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培君负担。审判员  段绍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莉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