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3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牟兴堂申请执行王炯权运输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牟兴堂,王炯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3执185号申请执行人牟兴堂被申请人王炯权申请执行人牟兴堂于2017年1月17日持生效的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923民初257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炯权因外出务工,地址不详,无财产及金钱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923民初25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及金钱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瑞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