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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1执4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振东与张文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东,张文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4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振东,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绥化市。被执行人:张文生,男,1960年8月25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振东与被执行人张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振东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7)黑1181执4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付长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谷世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