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0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熊质程与周汶萍蓝永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质程,蓝永福,周汶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0298号原告:熊质程,男,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洪,重庆佳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蓝永福,男,1966年6月10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被告:周汶萍,女,197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双桥区。原告熊质程与被告蓝永福、周汶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熊质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熊质程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胡宇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