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3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蒋跃年、王明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跃年,王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3执103号申请执行人:蒋跃年,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被执行人:王明芳,男,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跃年与被执行人王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明芳去向不明,另案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王明芳名下车牌号为浙B×××××号的车辆,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王明芳自行归还申请执行人蒋跃年案款本金917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830元,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蒋跃年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明芳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程序。截止2017年6月27日,被执行人蒋跃年尚欠申请执行人王明芳珍案款3083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执行费512.45元。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梅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