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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2执2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圩支行与方进、倪亚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圩支行,方进,倪亚凤,马洪彬,张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2执259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圩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1411273988,住所地靖江市江阴靖江工业园区新民村八圩电信综合楼。负责人:陈伯勤,行长。被执行人:方进,男,197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靖江市江阴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倪亚凤,女,197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被执行人:马洪彬,男,197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靖江市江阴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张建国,男,197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靖江市江阴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圩支行与方进、倪亚凤、马洪彬、张建国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觉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6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圩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282执25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葛 涛审判员 林立峰审判员 蔡明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