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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4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殷星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4刑初516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殷星,女,汉族,1988年11月21日出生。因本案于2017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决定转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公诉机关以宁秦检诉刑诉[2017]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星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一、2017年5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殷星在本市秦淮区建康路3号水平方“BANANABABY”服装店,趁该店员工不备之机,窃得“BananaBaby”牌露肩针织上衣一件,价值人民币499元。二、2017年5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殷星在上述地点,趁该店员工不备之机,窃得“BananaBaby”牌荷叶边一字领衬衫一件,价值人民币669元。三、2017年5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殷星在上述地点,趁该店员工不备之机,窃得“BananaBaby”牌绣花条纹露肩短款衬衫一件,价值人民币499元。被告人殷星盗窃得手离开现场后被群众发现并报警,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殷星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殷星的家属已赔偿“BANANABABY”服装店人民币17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殷星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已赔偿服装店损失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殷星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殷星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殷星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殷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7年5月29日起至2017年7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朱世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苗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