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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2执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钟某某与韦某某、郑某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某某,韦某某,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1307号申请执行人:钟某某,男,1981年6月2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被执行人:韦某某,男,1988年11月13日生,布依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被执行人:郑某某,女,1992年7月3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申请执行人钟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韦某某、郑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中衡公证处作出的(2016)云昆中衡执字第2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韦某某、郑某某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韦某某、郑某某名下无车辆登记、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韦某某名下位于昆明市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兴体路东岸紫园小区XX幢X单元X-X层XXX号房屋本院已查封,但上述房屋在2016年3月、6月份两次被公安机关查封,致使本院现无法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韦某某、郑某某名下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二人现均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钟某某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同时书面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丽玲审 判 员  罗 剑人民陪审员  尹 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