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7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梁立红、段建东与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东南吕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建东,梁立红,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东南吕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7510号原告:段建东,男,1968年9月1日出生。原告:梁立红,女,1972年9月3日出生。被告: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东南吕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东南吕村。负责人:何志强,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振华,男,1964年3月6日出生。原告段建东、梁立红诉被告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东南吕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段建东、梁立红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建东、梁立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建东、梁立红撤诉。审判员 路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文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