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行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冬生与重庆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冬生,重庆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12行初160号原告黄冬生,男,1967年11月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金渝大道68号新科国际A栋。法定代表人陈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洋,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晓宁,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冬生不服被告重庆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2017年5月15日作出的《关于黄冬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行政诉讼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冬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董莉萍人民陪审员 朱锡林人民陪审员 李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冯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