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刑申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宋×因宋鹏犯诈骗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京01刑申24号宋×:你因宋鹏犯诈骗罪一案,对本院作出的(2013)一中刑终字第00624号刑事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主要申诉理由为:一、原判对宋鹏以主犯身份定罪错误,对其应以从犯身份定罪处罚;二、原判追缴宋鹏违法所得数额过高,宋鹏没有能力履行判决确定的退赔款项;三、宋鹏对整个犯罪事实及经过并不知情,原判对其量刑过重。故请求撤销原判,对本案进行再审,改判对宋鹏以从犯身份定罪,减轻处罚。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综合全案犯罪事实,根据被告人崔×、侯×等同案犯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王×所作证言以及加利福尼亚州州务卿、特拉华州州务卿出具的证明等证据材料,认定宋鹏在共同犯罪中系受崔×雇佣参与诈骗活动的人员,且其积极参与并实施了犯罪行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亦实施了诈骗他人财物的行为,原判根据宋鹏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经审判认定宋鹏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诈骗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并无不当。你关于原判对宋鹏以主犯身份定罪错误,量刑过高以及对宋鹏追缴违法所得数额过高的申诉理由,均缺乏有效证据证明,且与现有上述证据所证明的犯罪事实相悖,本院不予采纳。原判根据宋鹏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所提以上申诉理由,因无事实及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