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45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梁喜扬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梁喜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45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金榜居委会鉴海北路326号,组织机构代码:89383502-0。负责人:程飞沫,行长。被执行人:梁喜扬,男,197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被告梁喜扬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194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梁喜扬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贷记卡分期资金的本金114346.6元及利息(暂计至2016年11月14日利息为9372.72元,之后的利息从2016年11月15日起以本金114346.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10.26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同日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同日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梁喜扬在佛山市有登记车牌为粤X×××××的小型汽车一辆,以上车辆现去向不明,暂无法变现处理,本院依法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7年4月28日至2019年4月27日止,上述期限届满后,申请执行人如需申请续封的,须于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将自动解除查封。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132687.9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450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谢贤涛执行员 李伟生执行员 黄伟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锐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