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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2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浙江浦江天翔工艺有限公司、浙江浦江冠腾纺织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江浦江天翔工艺有限公司,浙江浦江冠腾纺织有限公司,芮曙翔,胡苏萍,郑跃灵,朱和清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2226号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地址:杭州市庆春路225号。负责人:唐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伟、马跃勋,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浦江天翔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亚太大道577号。法定代表人:芮曙翔。被告:浙江浦江冠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金垒大道216号。法定代表人:朱和清。被告:芮曙翔,男,198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告:胡苏萍,女,198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告:郑跃灵,女,196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告:朱和清,男,195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诉被告浙江浦江天翔工艺有限公司、浙江浦江冠腾纺织有限公司、芮曙翔、胡苏萍、郑跃灵、朱和清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被告浙江浦江天翔工艺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995768.22元以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至实际本息还清之日止;2、其他被告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季东勤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因被告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刘佳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9月26日,被告浙江浦江天翔工艺有限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稠江支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签订编号为平银义分综字20140926第001号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一份,约定授信额度为2100万元,授信期限为2014年9月26日至2015年9月25日。2014年9月26日,被告芮曙翔、胡苏萍,浙江浦江冠腾纺织有限公司,郑跃灵、朱和清分别与平安银行签订编号为平银义分额保字20140926第001-1、-2、-3号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一份,分别约定为被告浙江浦江天翔工艺有限公司与平安银行签订的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本金2100万元中的500万元本金以及相应的利息、复利、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保证范围均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2014年9月26日,被告浙江浦江天翔工艺有限公司与平安银行签订编号为平银义分贷字20140926第002号的《贷款合同》一份,约定贷款金额为500万元,贷款期限自2014年9月26日至2015年3月26日,贷款利率为贷款发放日的人民银行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贷款按约结息,还款方式为借款到期一次性偿还。合同项下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对借款人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同日,平安银行向被告浙江浦江天翔工艺有限公司发放贷款500万元。嗣后被告未按约还款。2016年3月18日,平安银行义乌分行与原告签订《分户债权转让合同》一份,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截止2016年2月29日,被告浙江浦江天翔工艺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995768.22元,利、罚息425210.2元。2016年5月10日,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原告在浙江法制报上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另查明,原告原名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2017年2月17日变更为原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浦江天翔工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借款本金4995768.22元并支付利、罚息(计算至2016年2月29日为425210.2元,以后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浙江浦江冠腾纺织有限公司、芮曙翔、胡苏萍、郑跃灵、朱和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受理费4676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季东勤人民陪审员  王雄斌人民陪审员  王宏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喻志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