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3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真杰、尤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真杰,尤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3414号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安二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45038606XR。法定代表人:李小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於有琳,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朱真杰,男,198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尤娟,女,198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真杰、尤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包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