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执1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蒋思中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思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1155号被执行人:蒋思中,男,汉族,1985年10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4日作出的(2017)渝0111刑初39号具有执行内容的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蒋思中逾期未履行该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缴纳罚金14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寄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但被执行人蒋思中至今未履行且未向本院申报任何个人财产,通过本院“四查”及高院“点对点”查询、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蒋思中银行存款不足200元,名下无房屋、车辆。本案承办人法官多次联系但被执行人蒋思中电话一直无人接听。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蒋思中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1执115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海审 判 员 胡祥政代理审判员 蒋 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曾友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