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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执2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三台新希望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石章春、匡大玉、刘泽左、刘泽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台新希望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石章春,匡大玉,刘泽伟,刘泽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2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三台新希望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台县东塔镇。法定代表人:王世熔,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石章春,男,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黄石乡。被执行人:匡大玉,女,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黄石乡。被执行人:刘泽伟,男,195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黄石乡。被执行人:刘泽左,男,196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黄石乡。本院在执行三台新希望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石章春、匡大玉、刘泽左、刘泽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三台新希望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根据(2016)川0722民初2774号民事判决,依法享有债权金额本金200806.67元及其相应利息,现已执行到位244438.07元,未执行到位176368.6元和相应利息,经本院调查各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对未履行金额,各被执行人应按照判决确定的金额继续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善武审判员  陈 烈审判员  曾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