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2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郑xx、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xx,xx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2执106号申请执行人:郑xx,女,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xx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中华南大街。法定代表人:高xx,公司总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xx与被执行人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6月5日达成和解协议并约定自行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402执1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岩岗人民陪审员 马华民人民陪审员 高 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冯建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