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执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刘磊与西安市高陵区安仕达木门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磊,西安市高陵区安仕达木门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454号申请执行人刘磊。被执行人西安市高陵区安仕达木门加工厂,住所地西安市泾渭街道办梁村*组。负责人王建峰,系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磊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高陵区安仕达木门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了和解协议,故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7执454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民助理审判员 岳锐敏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