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2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尚秋玲、天津市森邦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秋玲,天津市森邦木业有限公司,徐兆会,张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2829号申请执行人:尚秋玲,女,196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天津市森邦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中国铁路物资天津公司后办公楼102室)。法定代表人:徐兆会,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兆会,男,196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张华明,女,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尚秋玲与天津市森邦木业有限公司、徐兆会、张华明民间借贷纠纷(2016)津0103民初9595号民事判决一案中,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尚未生效,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3执28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 进代理审判员 张 宋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文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