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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92民初1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余善华与邹正华、程亚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善华,邹正华,程亚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92民初1053号原告:余善华,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肥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民,江苏常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正华,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被告:程亚芬,女,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原告余善华与被告邹正华、程亚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余善华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善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善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余善华负担。审 判 员  蒋政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顾俊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