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92民初1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余善华与邹正华、程亚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善华,邹正华,程亚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92民初1053号原告:余善华,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肥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民,江苏常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正华,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被告:程亚芬,女,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原告余善华与被告邹正华、程亚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余善华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善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善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余善华负担。审 判 员 蒋政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顾俊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