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21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忠清与被执行人盘锦嘉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忠清,盘锦嘉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121执43号申请执行人李忠清,男,195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振兴街幸福社区。被执行人盘锦嘉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渤海乡天龙药业东侧。法定代表人:杨凤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忠清与被执行人盘锦嘉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明明审判员 刘 艳审判员 张晓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