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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6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丁瑞芬与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井下特种作业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瑞芬,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井下特种作业公司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6412号原告:丁瑞芬,女,汉族,1972年7月3日出生,住濮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珂,河南英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井下特种作业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东路和柳下路交叉口路北。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瑞芬诉被告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井下特种作业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瑞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8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炜审 判 员  侯玉霞人民陪审员  李建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靳伟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