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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8执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黄国强、浙江永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国强,浙江永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8执830号申请执行人黄国强,男,汉族,1972年6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溧阳市。被执行人浙江永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塘子堰村山郎戴7号。组织机构代码:86767890-5法定代表人韩永明,总经理。原告黄国强与被告浙江永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108民初837号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国强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国强与被执行人浙江永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黄国强也于同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7)浙0108执830号案件的执行。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建军执行员  叶剑杰执行员  袁 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顾建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