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322民初3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跃芹与鞍山逸龙运输有限公司、宋成国、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跃芹,鞍山逸龙运输有限公司,宋成国,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2民初3145号原告:李跃芹,女,197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告:鞍山逸龙运输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宋三镇城昂堡村。被告:宋成国,男,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代表人:胡明炜,总经理。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跃芹诉被告鞍山逸龙运输有限公司、宋成国、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李跃芹的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跃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原本负担2050元,另2050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王立新审 判 员  赵艳江代理审判员  王春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颜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