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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民终1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秦士科、王建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士科,王建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武陟县好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终16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秦士科,男,198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千高雁,武陟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中,男,197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新,河南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东路体育馆东侧。负责人:杨军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旭,河南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武陟县好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县城工业路。法定代表人:田翠娥,经理。上诉人秦士科因与被上诉人王建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及原审被告武陟县好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武陟县人民法院(2016)豫0823民初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秦士科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秦士科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秦士科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秦士科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军审判员 席东彦审判员 焦红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郝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