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271执1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某平、余某金、王某、陈某钰与被执行人邢某卫、高某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平,余某金,王某,陈某钰,邢某卫,高某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271执1696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平,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余某金,女,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陈某钰,女,汉族。法定代理人:王某,系陈某钰之母,基本情况同上。被执行人:邢某卫,男,汉族。被执行人:高某文,男,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某平、余某金、王某、陈某钰与被执行人邢某卫、高某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6)琼0271民初64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某平、余某金、王某、陈某钰依据该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执行。依据生效调解书,一、邢某卫、高某文同意:邢某卫、高某文、李某义、陈某钊签订《钢结构羽毛球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余款50万元,以及邢某卫、高某文向陈某钊出具欠条确认的工程款32000元,合计532000元,由陈某平、余某金、王某、陈某钰收取,邢某卫、高某文应于2017年4月30日前连带支付。二、案件受理费4560元,由邢某卫、高某文负担。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某平、余某金、王某、陈某钰与被执行人高某文于2017年6月2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双方确认债务总额为350504元(其中含剩余工程款332000元、利息13944元、案件受理费4560元),高某文同意于签订本协议后四个月内还清。申请执行人陈某平、余某金、王某、陈某钰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是权利人自主处分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8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琼0271执16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初美超审判员 符秀柏审判员 黄立平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王月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86.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复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