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方立鹏、方太增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方立鹏,方太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刑初627号自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安漳大道40号。负责人:吕晓峰,该社负责人。被告人方立鹏,男。被告人方太增,男。自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以被告人方立鹏、方太增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理过程中,自诉人以被告人方立鹏、方太增已履行判决义务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方立鹏、方太增的自诉。本院认为,被告人方立鹏、方太增已全部履行判决义务,自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方立鹏、方太增的自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撤回对被告人方立鹏、方太增的自诉。审判员 刘义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