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8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马强申请执行河南宏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强,河南宏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8546号申请执行人马强,男,汉族,1981年1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通许县。被执行人河南宏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钟奕南。马强申请执行河南宏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41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认:一、被告河南宏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前协助原告马强办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东、优胜北路南8幢1单元19层101号房屋(合同编号09402080)产权过户手续。二、被告河南宏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1日前支付原告马强逾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4371元。被执行人河南宏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马强于2016年9月5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惩戒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8546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及时予以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海亮审判员 王 千审判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莫 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