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21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杨家舟、尹春虎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家舟,尹春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21执4号申请执行人杨家舟,男,197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随县。被执行人尹春虎,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321民初127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家舟与被执行人尹春华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于2017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尹春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尹春虎未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完毕生效文书确定的林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对被执行人尹春虎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杨家舟16万违约金,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将被执行人尹春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过司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尹春虎车辆、房产及银行存款信息;虽已对被执行人杨家舟办理拘留手续,但因其下落不明,未能拘留归案。本院现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尹春虎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杨家舟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6月27日,申请执行人杨家舟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品德审判员 张金尧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晓明 关注公众号“”